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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監宣字第660號
聲 請 人 劉張美珍
相 對 人 張美月
關 係 人 張憲榮
上列當事人間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5 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一頁之事實及理由欄第三行中關於「今為處理相對人繼承事宜」之記載,應更正為「今為處理相對人之父親張清飃繼承登記事宜」。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於第一項裁定準用之;
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家事事件法第9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魏于傑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哲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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