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破,3,2015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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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破字第3號
聲 請 人 史建成(原名史正平,即頂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
代 理 人 陳達德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破產財團價額,依聲請人所陳報頂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914,450,926 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6款之規定,應徵收費用5,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上開期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具體詳明頂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103 年度尚有流動資產366,952,417 元之財產係如何計算得出?聲請人應以表列該各項財產名稱、種類及資產價值,並提出對應之相關憑據佐證。

三、釋明頂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現有無積欠相關稅捐機關之稅賦未繳清?並提出相關文件佐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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