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相對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
- (一)如為現金或存款,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
- (二)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
- (三)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
- (四)如為其他動產,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
- (五)如為不動產,應請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
- (六)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證明。
- 二、按相對人破產財團(即財產總額)之數額,依非訟事件法第
- 三、相對人之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應載明現有債權人、債務人
- 四、敘明相對人不能清償債務或停止支付之事實,並提出相關證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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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破字第9號
聲 請 人 中華成長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相 對 人 楊國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相對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
(一)如為現金或存款,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金融帳戶。
(二)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
(三)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四)如為其他動產,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五)如為不動產,應請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明。
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及其證明。
(六)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證明。
二、按相對人破產財團(即財產總額)之數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繳納聲請費用。
三、相對人之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應載明現有債權人、債務人(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項目)之姓名、發生原因、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
四、敘明相對人不能清償債務或停止支付之事實,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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