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簡上,150,201607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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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150號
上 訴 人 歐朝誠
被 上訴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 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之附表二、建物標示欄中1213建號之建物面積,其中關於陽台部分「陽台22.50 」之記載,應更正為「陽台27.50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周珮琦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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