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簡上,158,2015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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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158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原告 陳建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反訴被告郭良元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查上訴人係於第二審始提起反訴,聲明請求反訴被告返還新臺幣(下同)78,324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茲核其訴訟標的與本訴訴訟標的並不相同,無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1項規定之適用,是依同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2項後段準用第1項規定,應徵反訴裁判費1,500 元。
茲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3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上訴人之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黃裕民
法 官 彭怡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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