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聲,206,2015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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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06號
聲 請 人 王珮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三年度訴字第一九四六號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一○四年十月十三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前3 條所定法庭之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第90條之3 分別定有明文。

而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係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94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為究明被告是否當庭自認:「…我當初有開口向她要錢…」等語及維護聲請人法律上之利益,爰依法聲請交付前開言詞辯論期日之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為有權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人,且其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另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附此敘明。

四、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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