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聲再,1,201508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再字第1號
聲 請 人 鄭名夫
相 對 人 陳冠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退還裁判費,對本院104年度簡抗字第7號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本件再審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尚未據聲請人繳納。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維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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