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補,415,201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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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15號
原 告 謝榮銓
被 告 道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被 告 明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道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891,92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9,5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            │每平方公尺│  面積    │ 本筆土地   │
 │            │公告現值  │(平方公尺)│ 公告現值   │
 ├──────┼─────┼─────┼──────┤
 │1254-3地號  │ 16,000元 │ 330.6    │ 5,289,600元│
 ├──────┼─────┼─────┼──────┤
 │1263-1 地號 │ 16,000元 │ 330.6    │ 5,289,600元│
 ├──────┼─────┼─────┼──────┤
 │1262   地號 │ 16,000元 │ 330.6    │ 5,289,600元│
 ├──────┼─────┼─────┼──────┤
 │1260   地號 │  720  元 │ 2644.6   │ 1,904,112元│
 ├──────┼─────┼─────┼──────┤
 │1260-2 地號 │  720  元 │ 165.3    │ 119,016元  │
 └──────┴─────┴─────┴──────┘
合計 17,891,928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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