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補,443,2015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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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43號
原 告 蕭麗穎
訴訟代理人 李基益律師
被 告 張凱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凱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3,21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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