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補,445,201508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45號
原 告 杜敏華
原 告 王美娟
原 告 林彥伶
上列原告與被告太璞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杜敏華、王美娟、林彥伶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分別為新臺幣( 下同) 300 萬元、300萬元,5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分別為30,700元、30,700元、50,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