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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55號
原 告 黃傳穎
原 告 黃俊智
原 告 黃俊清
被 告 李明星
被 告 黃詠銓
被 告 黃石章
被 告 黃永州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標的價額核定係以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占用土地之價額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註:實際占用之面積待實測後再為增減) ,準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如下:
(一)請求被告返還系爭13地號土地部分: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11,802 元【計算式:28點92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76,480元=2,211,802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請求被告返還系爭14地號土地部分: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5,611,284 元【計算式:63點62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88,200元=5,611,284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三)請求被告返還系爭16地號土地部分: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886,410 元【計算式:10點05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88,200元=886,410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四)請求被告返還系爭18地號土地部分: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21,382 元【計算式:2 點51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88,200元=221,382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五)請求被告返還系爭35地號土地部分: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47,867,826元【計算式:744 點26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64,316元=47,867,82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六)請求被告返還系爭36地號土地部分: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898,562 元【計算式:45點61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41,626元=1,898,562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七)請求被告返還系爭37地號土地部分: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57,398元【計算式:2 點09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7,463元=57,39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綜上,本件訴標的價額核定為58,754,664元【計算式:2,211,802 元+5,611,284 元+886,410 元+221,382 元+47,867,826元+1,898,562 元+57,398元=58,754,6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88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 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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