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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79號
原 告 吳健誠
被 告 廣豐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允芃
被 告 沅達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偉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廣豐裝修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7,37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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