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補,506,2015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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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06號
原 告 李天慧
被 告 古嬌妹
被 告 鄭蔡碧欽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如下:㈠原告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桃園市○○區○○路000 巷00弄0 號及7 號等兩間房屋( 下稱系爭5 號及7 號房屋) 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據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顯示系爭5 號及7 號房屋之課稅現值均各為新臺幣( 下同) 141,800元,故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83,600元。

㈡原告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205,696 元【計算式:面積4394點2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30,034元×權利範圍426/10800 =5,205,696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㈢上開兩項訴訟標的價額總計核定為5,489,296 元【計算式:283,600 元+5,205,696 元=5,489,296 元】。

二、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總計為5,489,296 元,應徵原告第一審裁判費55,35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9 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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