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55號
原 告 李鎮昌
被 告 台北比佛利夏威夷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旭初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比佛利夏威夷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撤銷社區管理規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為形成之訴訴訟標的之形成權,有為財產上者,有為身分上者,其以身分上之形成權為訴訟標的者,為非財產權之訴訟;
其以財產上之形成權為訴訟標的者,為財產權之訴訟」( 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885 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 。
查本件原告請求撤銷被告於民國102 年7 月1 日所召開被告社區第17屆第2 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議題有關曾犯刑事犯罪與本社區有關經判刑確定,不得再參選或擔任本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決議,應予撤銷等情。
因上開決議事項內容係涉及身分上之形成權為訴訟標的,為非財產權之訴訟。
準此,本件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 3,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