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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57號
原 告 千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瓊如
被 告 環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設備採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88,1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6,04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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