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補,565,2015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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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65號
原 告 吳宗儒
訴訟代理人 陳永來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郁仁律師
被 告 張錫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係以原告請求被告移轉及返還之系爭股份共計7,125 股之價額為據,又依原告陳報系爭股份之每股交易價格為新臺幣( 下同) 533 元,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797,62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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