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66號
原 告 羅德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瓊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普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25,63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0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