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補,568,201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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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68號
原 告 陳猷然(原名陳顯增)
上列原告與被告童福龍間請求撤銷調解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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