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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73號
原 告 方志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地址。
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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