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補,579,2015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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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79號
原 告 李仲記營造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邱金益
被 告 蕭邦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輔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係原告請求確認被告於原告所有系爭3 筆土地上所設定之新臺幣(下同)9,000 萬元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準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9,0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804,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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