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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87號
原 告 宋鴻樟
宋明雄
宋鴻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福元律師
被 告 蕭阿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阿祥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89,00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6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 │每平方公尺│ 面積 │ 本筆土地 │
│ │公告現值 │(平方公尺)│ 公告現值 │
├──────┼─────┼─────┼──────┤
│ 1282 地號 │ 7000 元 │ 327 │2,289,000 元│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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