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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89號
原 告 沈威賦
被 告 環宇開發生技食品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謝瓊華
被 告 仲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哲正
被 告 管秀美
吳俊立
黃瑞珍
陳朝旭
陳鳳嬌
陳文將
林奕丞
陳麗雲
楊志誠(原名楊兆宸)
被 告 建豐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燕萍
被 告 全弘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和
被 告 掬水軒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毛俊宗
被 告 周夢圓
廖瑞雲
林張梅桂
張淑敏
張洋三
鍾秀容
張麗卿
蘇鳳柔
許明麗
李文達
彭淑慧
鍾永旺
蔡鈴珍
李旻洳
周鴻德
賴淑珠
張世明
陳貞燁
張瑋莉
張富翔
呂游惠美
呂勝志
張惠如
朱婉寧
吳魏蘭英
謝秋玲
張素禎
陳春蘭
梁雅欣
劉宥嫺
吳俊昇
劉智誠
柳文吉
許蜀(原名柳許蜀)
柳琮仁
彭信凱
彭鄭新妹
彭聖登
傅秀媛
張惠傑
賴林秀琴
賴永乾
賴永坤
謝禎達
林秋純
黃信杰
廖盛祥
陳曉佩
賴勇全
林昭智
梁美月
梁喬鈞
吳湘畇
吳福添
鄭玉鳳
鄭如娟
鄭玉琴
黃若琳
鄭吉倫
鄭于彥
古瑞美
張寶珠
劉秀鳳
趙于晴
劉炳榮
張佳雯
謝榮立
鍾美仁
陳月英
葉惠菱
鄭春妹
賴明琪
温娘鏡
紀曜廷
曾政夫
黃韻宇
陳桂蘭
張潔蘭
謝曉君
羅國湧
朱秀萍
陳鄭素英
胡藝禎
劉玉碧
王經球
劉陳梅蕉
余廷榮
廖仁聯
廖徐日英
劉貴楨
張金木
羅雪雲
黃雅稜
黃次常
金珍玲
黃新秀
黃美如
張顥嚴
陳麗雲
田欣芳
田濱豪
田禎雲
田張秀珍
李金彬
范姜仁春
張美清
張美惠
張傳興
張文龍
郭乃榕
陸鳳寶
賴永宏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5,269,8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88,579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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