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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76號
原 告 高雪曾
被 告 林佳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 年8 月31日下午1 時45分在本院民事庭第6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請兩造應依上開通知時間到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莊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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