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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92號
原 告 許家紳
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律師
複代理人 李庚道律師
被 告 陳朝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永和區,有被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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