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15號
原 告 黃成松
訴訟代理人 黃 昇
被 告 邱民雄
邱民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九日上午十時三十分許,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4年9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何伊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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