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訴,1318,2015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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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18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王念慈
被 告 徐孟淇
吳詠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對被告提起本訴,查依被告所簽立之約定書第19條之約定(見本院卷第8 、9 頁之反面),係與原告合意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為其管轄法院,而合意管轄屬訴訟上之契約行為,原告自應依為此合意之表示,向經合意之法院起訴。

依上所述,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琇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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