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訴,1345,2015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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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45號
原 告 邱民健
邱民雄
邱麗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垂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12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4年6 月23日寄存送達予共同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4 紙附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吳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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