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訴,1348,20160226,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48號
原 告 顧念祖
訴訟代理人 胡倉豪律師
複代理人 林時猛律師
被 告 王驀先
訴訟代理人 陽文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桃園市○○○區○○○段○○○段○○○○地號土地以及其上同地段一三六四建號房屋(即門牌號碼桃園市○○○區○○○村○○○○○○○○○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桃園市○○○區○○○段○○○段○○○○地號土地以及其上同地段一三六四建號房屋(即門牌號碼桃園市○○○區○○○村○○○○○○○○○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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