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訴,1383,201508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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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83號
原 告 佳成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欽全
被 告 鴻睿數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給付貨款,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10日以104 年度訴字第1383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上開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290元,104 年8 月14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等情,有上開案號裁定書、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茲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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