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49號
原 告 達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月麗
被 告 絃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安樂
上列原告與被告絃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溢付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98,58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8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