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訴,1463,2015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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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63號
原 告 財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雪
被 告 吳惠玲
魏柏弘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本於第三人之異議權,請求撤銷本院102 年度司執字第58664 號強制執行事件關於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0 地號土地上之鐵皮建物之強制執行程序,該鐵皮建物之客觀價值為據,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37,650 元(計算式:桃園市政府地政局於民國103 年1 月28日修正公告之鋼鐵造(中、重量鋼架)建築改良物標準單價每平方公尺15,000元系爭鐵皮建物面積282.51平方公尺=4,237,6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97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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