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訴,1478,2015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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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78號
原 告 范仕君
被 告 高銘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7月31日以104 年度補字第436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補費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8 月6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另其假執行之聲請亦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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