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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571號
原 告 張博傑
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律師
彭首席律師
被 告 許悅湘
訴訟代理人 李昶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9 月12日下午2 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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