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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56號
原 告 梁秋梅
訴訟代理人 陳石山律師
彭瑞明律師
被 告 梁語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五項之訴部分,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同法第1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5項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之規定,請求被告將原告所有坐落新竹縣竹東鎮○○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於民國101 年5月7日登記擔保債權總額新臺幣1 千萬元之普通押權塗銷。
其請求塗銷系爭土地之抵押權設定登記,顯在行使系爭土地所有人之除去妨害請求權,自係屬因不動產物權涉訟,應專屬該不動產所在地之臺灣新竹法院管轄。
玆原告就該部分之訴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上開部分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黃裕民
法 官 彭怡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張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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