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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20號
原 告 蘇天龍
訴訟代理人 張泰昌律師
複代理人 陳淑玲律師
葉立宇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碧璇
被 告 曾天奇( 兼曾許阿秀之繼承人)
曾邱堂
劉曾春玉
曾稚家(原名曾繁傑)
曾繁祺
曾冠宇
上開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慶民
被 告 曾沛瑜
法定代理人 曾慶平
簡雨琪(原名簡春蘭)
被 告 林文輝
曾玉琪(原名曾玉勤、曾勤、兼曾許阿秀之承受訴
訟人)
曾春美
黃阿珠
曾秀霞
李春鳳
曾雅崎
曾建邦
曾郁臻
曾嘉琳
曾花子
訴訟代理人 李美華
被 告 曾慧玉(原名曾月里)
曾郁甯
曾含少
曾清秋
曾寬義
曾進義
曾文雄
曾文慶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
葉王碧嬅
葉玉紘(原名葉大龍)
葉欽棠(原名葉忠勝、葉志清)
葉志振
葉品均(原名葉淑芬)
葉淑秋
葉倢妏(原名葉淑燕)
葉世輝
兼訴訟代理 葉世宏
人
被 告 申銘寬
申銘裕
申芳如(原名申秀菁)
李寶珠
陳寶淋
陳瑞堂
陳桂宏
陳金宗
陳巧苓
曾楊玉枝
曾俊龍
廖建榮
廖羿棋
上開2人共同
兼法定代理 廖坤龍
人
被 告 陳玉蘭
曾弘駪
曾馨玄
陳曾金色
李莊茶妹
李玉敏
李陳彩鑾
李聰和
李正義
李阿柒
黃家明
黃嘉琪
黃漢武
黃靖禕(原名黃漢強)
黃美慧
黃添旺
黃俊積(原名黃添振)
黃添揚
藍黃玉嬌
黃玉美
曾陳玉英
曾繁榮
曾國賓
曾三奇
曾和平
曾秀菊
李協益
李昇鴻
徐李伯蓮
徐李伯霞
林來富
林宗慶
張宗平
張昕瑩(原名張素卿)
曾榮喜(即曾許阿秀之繼承人)
管 理 人 林源海會計師(即曾榮喜之財產管理人)
被 告 林國煌(即曾味繼承人)
林伯璋(即曾味繼承人)
林色櫻(即曾味繼承人)
曾慶濱(即曾張月嬌繼承人)
曾文萱(即曾張月嬌繼承人)
曾映嬅(即曾張月嬌繼承人)
曾玟綺(即曾張月嬌繼承人)
曾繁忠(即曾張月嬌繼承人)
曾繁桂(即曾張月嬌繼承人)
曾芃蓁(原名曾玉雲)(即曾張月嬌繼承人)
黃李秀琴(黃添財之承受訴訟人)
黃漢昌( 黃添財之承受訴訟人)
黃漢佳( 黃添財之承受訴訟人)
黃卉伶( 黃添財之承受訴訟人)
黃巧崟( 黃添財之承受訴訟人)
黃家興(即曾許阿秀之繼承人)
黃嘉華(即曾許阿秀之繼承人)
黃美秀(即曾許阿秀之繼承人)
廖宙
林源海(即葉光彥之遺產管理人)
曾鴻銘(曾德勝承受訴訟人)
曾雅君(曾德勝承受訴訟人)
曾鴻杰(曾德勝承受訴訟人)
兼法定代理 李淑惠(曾德勝承受訴訟人)
人
被 告 蕭詩穎(曾淑月承受訴訟人)
蕭新達(曾淑月承受訴訟人)
蕭士傑(曾淑月承受訴訟人)
李聰智(李國成承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李佳宜
被 告 李聰連(李國成承受訴訟人)
李聰政(李國成承受訴訟人)
李聰華(李國成承受訴訟人)
李聰山(李國成承受訴訟人)
李玉葉(李國成承受訴訟人)
李玉珠(李國成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於民國109 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
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10條、第274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然尚有至現場勘驗及重新製作複丈成果圖等調查證據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及準備程序,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李麗珍
法 官 林其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張芸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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