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38號
原 告 范姜月菊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蘇蔡良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 萬3,367 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432 萬5,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 萬3,867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 萬3,367 元),並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