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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 年度訴字第19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睿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立偉間因本院民國104 年度訴字第1900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判決結果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 萬3,33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8,82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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