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訴,1902,2016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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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902號
原 告 謝宜頻
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律師
複 代理人 呂嘉坤律師
洪國華律師
被 告 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廖貴裕
被 告 楊碧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余昇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5 年9 月23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1 法庭開庭。
並請被告具狀說明被告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總瑩公司)與訴外人尚達裝潢行間之關係為何,為何於本件代尚達裝潢行向原告收取相關工程款項;
又被告總瑩公司於本件所據以主張抵銷之尚達裝潢行對於原告之工程款債權新臺幣(下同)417,115 元(參見本院卷第74頁),其中是否業已包含被告總瑩公司於101 年4 月7 日代尚達裝潢行向原告所收取之50,000元工程款(參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182號卷第59、66頁),此部分有無重複計算之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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