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071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鄒金財
鄒佳蓉
徐鄒五妹
鄒金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2071 號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103 年8 月11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5,994,84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9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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