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183號
抗 告 人 廖美玉
相 對 人 廖雪
煜昌織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廖金童
相 對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誠
上列抗告人因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對於民國105 年6 月30日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2183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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