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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51號
原 告 徐秀玉
徐錦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哲賢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永來律師
徐慧齡律師
廖哲聰
被 告 徐銀發
訴訟代理人 許明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已於民國105 年1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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