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訴,466,20150825,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66號
上 訴 人 黃惠慶
被 上訴人 黃筱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 年8月4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3,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8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敘明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應一併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婉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