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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41號
上 訴 人 李惠萍
被 上訴人 林郁修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541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4,08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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