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訴,560,201607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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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60號
原 告 李德田
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律師
複代理人 陳孟彥律師
張百欣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曼瑤律師
被 告 黃于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四項中關於:「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參拾壹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臺幣參佰玖拾貳萬參仟零陸拾貳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參拾壹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臺幣參佰玖拾貳萬參仟零陸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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