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訴,617,201508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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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17號
上 訴 人 吳秀霞
被 上訴人 三本朵翼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江如華
上列當事人間104 年度訴字第617 號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4,9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0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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