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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68號
上 訴 人 鍾慶堂
被 上訴人 正乾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668 號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28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13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何伊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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