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訴,735,2016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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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35號
原 告 朱華郎
朱華量
朱簡月秀
朱志鴻
朱志誠
朱素嬌
朱惠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明桐律師
被 告 朱華龍
輔 助 人 朱彥衡
訴訟代理人 陳韻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5 年1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兩造表示有和解之望,爰依其表示再開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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