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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80號
原 告 蕭智強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
張百欣律師
被 告 邱邦閎
張家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政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5 年2 月1 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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