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訴,797,201508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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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97號
上 訴 人 顏楊花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楊細英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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