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2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慶龍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進連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胡居中
互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漢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92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33,53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林文慧
法 官 何宗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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